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監造服務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內政部營建署、葉世文、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嚴基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65號上 訴 人 內政部營建署 法定代理人 葉世文 被上 訴 人 萬鼎工程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基棟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165號請求給付監造服務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3,0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