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0號
- 原告
-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0萬675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