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6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0號原 告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675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書記官 羅振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