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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70號

原告
邱麗娟即飛凱企業社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台幣(下同)50萬6756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

 回原告之訴。

原告應提出被告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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