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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190號

原告
運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誠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8萬650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16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欠2萬119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姜悌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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