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 原告
- 陳峻民即民揚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李淵聯律師
- 被告
-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木蓮
- 即董事長
- 2樓之.
- 法定代理人
- 即監察人
- 施義錦
- 被告
- 陳木蓮
- 訴訟代理人
- 陳寬遠
- 被告
- 李岱蓁原名:李雪.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