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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洪純莉

  • 當事人
    陳峻民即民揚工程行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施義錦陳木蓮李岱蓁原名:李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8號原   告 陳峻民即民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即 董事長       2樓之.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施義錦 被   告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被   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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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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