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8號原 告 陳峻民即民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 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即 董事長 2樓之. 法定代理人 即 監察人 施義錦 被 告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被 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邱美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