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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洪純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08號

原告
陳峻民即民揚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律師
被告
信大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木蓮
即董事長
2樓之.
法定代理人
即監察人
施義錦
被告
陳木蓮
訴訟代理人
陳寬遠
被告
李岱蓁原名:李雪.

      陳梅

      鄧秀英

      張惠美

      黃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依法即應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0年7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惟查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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