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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33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陳琪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33號

上訴人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楊子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務中心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3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1萬6,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萬2,50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悉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琪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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