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33號
- 上訴人
- 詠益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瑛
- 被上訴人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 被上訴人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洪龍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 權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永瀚律師
馮浚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人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繳納裁判費,此為第二審上訴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上訴人上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33號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於103年7月30日送達上訴人,惟其至今仍未繳納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得憑,其上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