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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賴秀蘭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4號

原告
凱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忠吉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典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舒萍律師
被告
麗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俊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賴秀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余富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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