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4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49號
- 原告
- 臺灣金明室內裝修設計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宗永
- 訴訟代理人
- 黃重鋼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詠嵐律師
- 被告
- 互動寬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源浩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被告主營業所設於新竹市竹北市○○○街5號10樓之1,有被告公司登記資料在卷,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至兩造間所簽訂工程設計暨施工承攬合約書並未約定合意管轄法院,有合約書在卷,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