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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原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複代理人
王紀東
複代理人
孫兆倫
訴訟代理人
高明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蓉棻律師
被告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訴訟代理人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謝佳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被告訴訟代理人應增列「謝佳伯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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