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 原告
-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和圍
- 訴訟代理人
- 繆 璁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紀東
- 複代理人
- 孫兆倫
- 訴訟代理人
- 高明哲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蓉棻律師
- 被告
-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鄭錦堂律師
李保祿律師
謝佳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9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二均應更正為本裁定所附之附表二。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四、㈡、⒉②第13項「B6-B9/10F計10戶室內均未施作」第三行「予以比對後計算,應堪採信。」應更正為「予以比對後計算,並更正金額為3,157,818元,應堪採信。」(即判決第三十頁)。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述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