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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玲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和圍
訴訟代理人
繆 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9,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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