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兆益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秀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家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和圍
- 訴訟代理人
- 繆 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809,4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3,4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