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8號
- 原告
- 瑞德興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建男
- 訴訟代理人
- 朱容辰律師
- 被告
- 台北市商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黃以育
- 訴訟代理人
- 黃旭田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劉佳均」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以育」。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臺北市商業處法定代理人黃以育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聲明承受訴訟,有101 年10月3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