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68號原 告 瑞德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男 訴訟代理人 朱容辰律師 被 告 台北市商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以育 訴訟代理人 黃旭田律師 趙珮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二年四月九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劉佳均」之記載,應更正為「黃以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臺北市商業處法定代理人黃以育已於民國102 年7 月31日聲明承受訴訟,有101 年10月3 日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可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勇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