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29 日
- 法官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王燦霖、江金德
- 原告華迅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1號原 告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燦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江金德 人 號2樓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偉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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