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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71號

上訴人
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金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迅股份有限公司因本院100年度建字第2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貳萬零玖佰伍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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