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0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陳家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巨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8,95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2,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