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巨冠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冠宏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3年1月28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9萬8,956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2萬2,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