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27 日
- 當事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李崇豪、三本工程有限公司、曾啟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號上 訴 人 拓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崇豪 被上 訴 人 三本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啟銘 上列當事人間因100年度建字第3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2,7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8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7 日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