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12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白汶靈 住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台北市○○○路0段00號7樓之2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元氣屋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萬8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