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57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邱蓮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57號

原告
元奕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君萍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緹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穎信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7 萬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3,5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