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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姜悌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號

原告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銘
訴訟代理人
劉曦光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泰鋒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杜孟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麗珍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張凱翔律師
參加人
加拿大商龐巴迪交通運輸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蕙如
被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原名: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王怡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陳鵬光律師

      王龍寬律師

      翁乙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本院另函詢鑑定單位中華民國土木技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補充鑑定事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高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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