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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張文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61號

原告
活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金明
原告
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均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星聚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活雅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新臺幣(下同)821,276元,原告瑞陞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為959,782元,各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10,460元,扣除先前調解時所繳1,000元,各應補繳8,030元、9,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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