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宋家駿
- 訴訟代理人
- 吳俊達律師
- 被告
- 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簡國恩
- 訴訟代理人
- 張漢榮律師
- 複代理人
- 侯傑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案由欄中關於「給付報酬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判決主文欄第三項、第四項關於「被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原藤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