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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3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8 日
  • 法官
    邱蓮華

  • 當事人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37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創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發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永業空調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 萬0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7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8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邱蓮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9  日書記官  鄭舒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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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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