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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傅中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號

原告
億欣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炳章
被告
明雄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4,767,588 元,然未繳納裁判費48,223元,經本院於民國99 年12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時起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5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法官 傅中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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