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 原告
- 展洲儀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楨
- 訴訟代理人
- 蘇漢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旭琨
- 訴訟代理人
- 李儀娉
- 被告
- 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定和
- 訴訟代理人
- 吳玲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蘇柏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