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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訴人
展洲儀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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