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 上訴人
- 展洲儀記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義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丞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萬7,94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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