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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2號

給付違約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春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2號

原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告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鴻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鳳仙
被告
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仁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芯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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