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2號原 告 台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龍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被 告 裕祥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銘鴻 訴訟代理人 商桓朧律師 張鳳仙 被 告 祥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耀仁 訴訟代理人 蔡榮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年七月三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林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