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4號
- 原告
- 路路安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金三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美玲律師
- 被告
- 康華號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鐘躍原名許玉麟.
- 訴訟代理人
- 林復宏律師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工程委外服務契約第38條第2 項約定「若因本契約涉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甲方管轄法院,為審理訴訟法院」,而甲方即被告之公司所在地位於新北市○○區○○路1 號7 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之轄區內,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兩造並當庭合意本件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