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5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5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建隆鋼鐵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麒錦實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0 年度建字第59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伍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壹佰伍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