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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0 日
  • 法官
    郭顏毓
  •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 上訴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伍萬柒仟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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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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