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30 日
- 當事人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淑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8號上 訴 人 長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捷暐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0年度建 字第78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伍萬柒仟零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捌萬捌仟伍佰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