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9號
- 原告
- 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榮政
- 被告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 被告
- 務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曾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