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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7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鄧德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79號

原告
昆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政
被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技術勞
被告
務中心
法定代理人
曾竹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3 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3 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德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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