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進業工程有限公司、李國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87號上 訴 人 進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義豐即春豐工程行因本院100年度建字 第8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3,3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73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羅月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王文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