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簡上字第9號
- 上訴人
- 玖代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關中旻
- 訴訟代理人
- 廖于清律師
- 被上訴人
- 岳昶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銅練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準備程序。
二、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行政院退輔會松德職務宿舍整修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工程),於民國99年10月-12月間之施工日誌。
㈡系爭工程被上訴人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兩造約定連工帶料之證據。
三、被上訴人應補正下列事項:
㈠系爭工程99年10月或12月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第項至第項材料進貨證明(含價格)。
㈡系爭工程報價單(原審卷第11頁至第14頁)點工施作部分之證據,例如證人及證物。
四、本院另向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調閱本件松德職務宿舍99年度整建工程之監工日誌。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