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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11號

原告
開元盛世文化創意股份有限公司(原貴胄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燕媚
訴訟代理人
徐仲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大寧律師
被告
丙子潮流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欽
被告
安禾傳媒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儀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宗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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