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1月23日上午10時 50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整理之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請兩造具狀表示意見: ㈠被告楊雅如、陳秀娟曾任職於原告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集思公司)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禾豐公司)。 ㈡被告楊雅如於任職於原告禾豐公司期間,曾負責接洽卡夫公司之「2010年卡夫食品年終尾牙會議活動」、中信公司之「中信房屋2010年經營者大會」、佳視加公司之「四川成都龍湖地產行銷建案晚宴」之活動,被告楊雅如並曾以原告禾豐公司之名義,就上開活動提出活動企畫書提案及報價。 ㈢被告陳秀娟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曾負責接洽卡夫公司之「2010年卡夫食品年終尾牙會議活動」、中信公司之「中信房屋2010年經營者大會」。 ㈣被告楊雅如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曾以歐林公司或無限創意活動公司之名義,對上開卡夫公司及中信公司之活動提出活動企畫書提案及報價。被告楊雅如並曾以無限創意活動公司之名義,對上開佳視加公司之活動提出活動企畫書提案。 ㈤卡夫公司與中信公司就上開活動,係與歐林公司簽約並履行,歐林公司與卡夫公司、中信公司之簽約金額為208萬 7,025元、135萬2,363元。 ㈥被告楊雅如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就上開中信公司之活動,曾擔任歐林公司之聯絡人;被告陳秀娟於任職原告禾豐公司期間,就上開卡夫公司之活動,曾擔任歐林公司之聯絡人。 ㈦被告陳秀娟於98年11月25日曾向原告禾豐公司請領計程車車資355元。 ㈧原告與被告楊雅如就本院99年度智易字第84號違反著作權法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100年4月27日達成訴訟上和解。 三、請被告說明下列事項: ㈠被告楊雅如於民國98年10月至12月間於原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任職之職務內容及職稱(並請說明被告楊雅如為受僱人或經理人)。 ㈡本件爭執之中信公司經營者大會、卡夫公司年終尾牙會議活動、四川成都龍湖地產晚宴活動,原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係交由被告楊雅如抑或被告陳秀娟負責處理。 ㈢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分別與中信公司、卡夫公司就經營者大會、年終尾牙會議活動簽訂委辦契約之日期。 ㈣民國98年11月25日計程車車資原告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係給付予何人。 ㈤對於原告提出各項證物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四、請原告說明下列事項: ㈠對被告各項請求權依據及相互關係(例如:債務不履行與侵權行為有無請求先後順序,債務不履行如何連帶請求)。 ㈡對於被告提出各項證物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