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原 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 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陳憲政律師 被 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 告 楊雅如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自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