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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號

原告
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原告
集思國際會議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泰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書孝律師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憲政律師
被告
邁思會展有限公司(原名:歐林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被告
樓之1
兼法定代理人
李安琪
被告
楊雅如
被告
陳秀娟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穩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2月15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說明被告楊雅如、陳秀娟自禾豐體驗行銷有限公司離職之時間,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云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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