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22號
- 原告
- 大同綜合訊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蔚山
- 訴訟代理人
- 江依蓉
- 訴訟代理人
- 陳建道
- 被告
- 華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飛樂數位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謝文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寧洲律師
陳佳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五月十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就被告一百年三月十五日提出之民事辯論意旨補充狀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