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5號原 告 凱博時代國際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長宗 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被 告 扶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宏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