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8號原 告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翼文 訴訟代理人 洪彩萍 徐宏昇律師 李紀穎律師 被 告 彩虹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璧鈴 訴訟代理人 蔡文良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