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字第3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8號
- 原告
- 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翼文
- 訴訟代理人
- 洪彩萍
- 訴訟代理人
- 徐宏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紀穎律師
- 被告
- 彩虹世紀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璧鈴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良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智字第38號
胡峰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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