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曹天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原 告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萬4,971.8元(見本院卷一第178頁101年2月4日民事準備㈤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書記官 黃瓊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