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 原告
-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天福
- 訴訟代理人
-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萬4,971.8元(見本院卷一第178頁101年2月4日民事準備㈤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