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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許純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原告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訴訟代理人
黃進祥律師

江順雄律師

黃建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3萬4,971.8元(見本院卷一第178頁101年2月4日民事準備㈤狀),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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