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因損害賠償案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2年1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叁萬肆仟玖佰柒拾壹元捌角,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陸仟玖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並依同法第441條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