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3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上 訴 人 即原 告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被上 訴 人 即被 告 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棟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存卷足憑,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