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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游悅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海商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天福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先達環球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棟
訴訟代理人
楊思莉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思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紙存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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