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號
- 原告
- 馬光宏
- 訴訟代理人
- 蔡志揚律師
- 被告
- 有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村騫
- 訴訟代理人
- 黃永琛律師
- 複代理人
- 梁堯清律師
劉桂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記載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由「被告」
負擔,應更正為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