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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3號

返還土地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3號

原告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7232元,惟查,本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8萬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6萬、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022萬,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56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萬7232元,尚欠新臺幣 5萬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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