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
    曾益盛

  • 當事人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3號原 告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7232元,惟查,本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8萬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6萬、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022萬,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56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萬7232元,尚欠新臺幣 5萬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雲璽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