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3號
- 原告
-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林鴻堯間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7萬7232元,惟查,本件原告於訴訟進行中擴張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28萬元、第二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306萬、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1022萬,合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67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萬566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7萬7232元,尚欠新臺幣 5萬8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