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曾益盛
- 當事人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3號上 訴 人 莊斐文即世富國際法律事務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瓏山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鴻堯因100年度消字第33號請求返還土地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36萬1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45萬84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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