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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6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郭顏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6號

原告
吳瑤華
訴訟代理人
羅嘉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敬恒律師
被告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堯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230號1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6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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