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消字第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字第36號
- 原告
- 吳瑤華
- 訴訟代理人
- 羅嘉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吳敬恒律師
- 被告
- 花仙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堯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北市○○區○○路3段230號13樓,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