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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24號

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蔡政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字第24號

聲請人
尹鄭十惠
代理人
尹康隆
相對人
尹清鈴
關係人
尹清美

      尹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選定受監護宣告之人尹清鈴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尹清美(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尹清賢(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尹鄭十惠為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尹清鈴之母,相對人前經鈞院以73年度禁字第1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因相對人長期臥病在床,聲請人年事已高無力獨自照顧,長期看護及醫療費用負擔沈重,為相對人之利益,相對人與其兄尹康隆有各1/2應有部分之臺北市○○區○○段4小段348號地號土地及其上5524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北市○○○路○段47號13樓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擬將系爭不動產1/2應有部分出售予共有人尹康隆,以為共同照護相對人,為此需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陪同陳報財產清冊,爰依法聲請指定相對人之長子尹康隆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總則中華民國97年5月2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為禁治產宣告者,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民法規定之禁治產或禁治產人,自修正施行後,一律改稱為監護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施行前所設置之監護人,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修正之民法總則第14條至第15條之2及民法親屬編第四章之規定,自公布後1年6個月施行。民法總則施行法第4條第2項、第4條之1、第4條之2、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14條之2、第14條之3亦有明文。本件禁治產人尹清鈴於民國98年11月23日修正之民法總則編、親屬編及相關修正條文生效施行後,視為已為監護宣告,並於修正施行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女即相對人尹清鈴經本院以73年度禁字第1號裁定宣告為禁治產人,聲請人則為其法定監護人。相對人現有與尹康隆共有各1/2應有部分之系爭不動產,而相對人現除其母即聲請人外,尚有兄尹康隆、姐伊清美、妹伊清賢等至親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73年度禁字第1號、戶籍謄本、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同意書、親屬表、身分證及殘障手冊等件影本為證。並經調取本院文卷銷燬清冊暨本院73年度禁字第1號裁定影本在卷可憑。本件經通知聲請人、尹康隆、尹清美及尹清賢到庭陳述,尹康隆、尹清美及尹清賢均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尹康隆、尹清美及尹清賢就由何人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一事未能達成共識(見本院100年2月23日非訟事件筆錄)。本院審酌尹康隆與相對人共有系爭不動產,而聲請人於當初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時,即提及有意將相對人所有系爭不動產1/2應有部分,出售予尹康隆。且於本件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時亦委託尹康隆為本件之代理人,是尹康隆於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與尹清鈴間即有相當之利害關係,而尹清美及尹清賢與相對人間並無此方面有關財產利害關係之顧慮,如由尹清美及尹清賢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較尹康隆為適切。又尹清賢陳稱伊係最後出嫁之女兒,與聲請人及尹清鈴感情很深,亦較了解尹清鈴之狀況等語,聲請人及尹康隆對此未予反駁,應信為實在。尹清美及尹清賢既已表明願共同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是本院認應指定尹清美及尹清賢為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末按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109條之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應依規定會同法院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故監護人應於本裁定確定後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於二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蔡政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孫捷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監字第2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選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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