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2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21號
- 聲請人
- 緣來就是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承勳
- 法定代理人
- 兼 訴 訟
- 代理人
- 吳宜縈律師
- 法定代理人
- 莊千慧
黃映智
王惠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令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有明文。又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2條亦有規定。
二、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以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茲限聲請人如期陳報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額,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補繳聲請費。
(二)又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雖提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但未提出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價值,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聯絡方式)及其他聲請應說明事項,於法不合。爰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值為何?併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價額,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聲請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應記載現有資產種類、價值、
金額,並提出各項財產之「交易市值」證明,如係現金、
存款,應指明保管人、存放地點或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之債權人名冊(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
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應詳列債務人之姓名及
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之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五)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稅捐?如有,請陳明稅捐機關名稱?
金額若干?並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