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8號
- 聲請人
- 李尚祐
- 相對人
-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0 年11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