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8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陳蒨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8號

聲請人
李尚祐
相對人
華信國際徵信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賢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宣告破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破產,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1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 年11月1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100 年11月29日公務電話紀錄附卷可佐,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