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第49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曾益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49號

聲請人
邢國震會計師即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依聲請人主張可構成安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為新臺幣698萬1025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益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