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號
- 原告
- 葉銘輝
- 被告
- 賀柏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志強
- 被告
- 陳瑩龍
陳瀅而
王朝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號
陳瀅而
王朝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