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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林晏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7號

原告
葉銘輝
被告
賀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志強
被告
陳瑩龍

       陳瀅而

       王朝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四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晏如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王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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